公告日期:2026-03-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6年1月30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除非单独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专项核查意见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停牌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合并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期间累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内的 2026 年 1 月
号 姓名 任职或关系 计买入 卖出 交易日期/期间 30 日结余数量
(股) (股) (股)
镇洋发展董事 2025 年 9 月 3
1 叶华芳 长沈曙光的配 5,400 5,400 日至 2026 年 1 -
偶 月 23 日
序 期间累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内的 2026 年 1 月
号 姓名 任职或关系 计买入 卖出 交易日期/期间 30 日结余数量
(股) (股) (股)
镇洋发展证券 2025 年 7 月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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