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0 23:24:01 股吧网页版
镇洋发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上市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镇洋发展委托,担任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事宜,本所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要求,对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停牌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期间累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 2026年1月30
号 姓名 任职或关系 计买入 卖出(股) 期/期间 日结余数量

(股) (股)

镇洋发展董事

1 叶华芳 长沈曙光的配 5,400 5,400 2025/09/03-2026/01/23 -



镇洋发展证券

2 胡健豪 事务代表阮梦 - 10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