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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21:18:2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伦
接受浙江沪杭甬的委托,作为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专项境内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查阅的有
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
有关事项向浙江沪杭甬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讨论,并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网
络查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设:浙江沪杭甬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提供给本所或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
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
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浙江沪杭甬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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