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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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5
第三部分 签署页......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镇洋发展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镇洋发展委托,担任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的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涉及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中详细披露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镇洋发展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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