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分析、确认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级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审计部为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恪守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及公司相关规章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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