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序运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提出辞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职工代表董事存在前述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其他公司要求应移交的物品;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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