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单笔担保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本公司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