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2.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认通过后定期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支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其津贴按任职月数计,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其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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