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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7:53:41 股吧网页版
日月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30,565,25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11,332,700
股,以1,019,232,55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356,731,392.50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57.19%。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不派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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