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接受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贝通信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委派江志强和李勤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8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11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17
五、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18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8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0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22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江志强、李勤担任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江志强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芯朋微非公开发行、本钢板材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山源科技、友车科技、瑞博生物、星环科技等 IPO 项目;南京港重大资产重组、新能泰山重大资产重组等并购重组项目;紫光国微公司债、中远海运集团公司债等债券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勤女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友车科技、福昕软件、星环科技等 IPO 项目、长城汽车等可转债项目、富乐德重大资产重组等并购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张一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张一星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硕士研究生,曾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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