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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