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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签字确认,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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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做出决议(除非法律法规允许之其他情形下),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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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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