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比例的 1/3,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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