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组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工作。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按照《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相关职务领取薪酬;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另外发放薪酬或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以月度/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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