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9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800 万元及利息暂计 642 万元(利息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起按每月千分之二十计算,至款清时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游法院”)送达的(2019)浙 0825 民初 2657 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翁雄祥,男,汉族,1962 年 2 月 13 日生,身份证号码:330*********001X,
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 16 号 13 幢。
被告一: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 10号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法定代表人:王建松。
被告二: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 116 号。(统一社
被告三: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5704628488D),法定代表人:王建松。
被告四:王建松,男,1956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330*********0219,住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滨江小区 27 幢。
(二)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医院有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
金人民币 800 万元及利息暂计 642 万元(利息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起按每月千分
之二十计算,至款清时止)。
2、要求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起诉状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被告王建松及西联公司也如期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
2014 年 1 月 24 日,被告西联公司又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为此,双方对新旧借
款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原告以其女儿翁颖名义与被告西联公司签订了《借款协
议》,约定西联公司向原告借款 800 万元,借期一年,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年息为 32.5%,按季结息一次。同日,西联公司出具收条。
2016 年 2 月 4 日,原告、西联公司及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商
订立了《还款协议》。确认 800 万元借款的利息已支付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并
约定被告西联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 800 万元,分二期付清,即 2016 年 8 月 31
日归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017 年 2 月底归还其余本金及利息,在此期
限内归还的,利息按年付 12%付计,如有一期未按约定付清借款本息的,则原告
有权按年息 24%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还款协议还约定,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关联方,同意债务加入,与被告西联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松同意提供担保。但《还款协议》签订后,借款方仅于 2017
二、收购二医院有限的尽职调查工作
1、二医院有限是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由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出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鄂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700MA48AYUMXA;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成
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为鄂州市民政局,登记证号为“鄂州民证字第G020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2070075700314XA。
二医院有限依法成立后,购买了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性资
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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