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21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公司于 2018年 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由于上期不存在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17年财务报表的可比数据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影响,不 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公司所作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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