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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2:济民制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4-25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十七)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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