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应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补充、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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