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及利用境内外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下合称“期货业务”),控制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交易的品种为对二甲苯、PTA、MEG 和短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熟悉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为目的介入期货投资业务,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握节奏,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 期货交易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下单员与复核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条 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本章节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等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要严格按照期货领导小组的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期货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和风险监督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期货领导小组。
(1)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若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监督员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审计监督部报告详细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当出现重大亏损时,期货领导小组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2、明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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