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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