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SZ000032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32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内容、程序、激励对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等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等。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景旺电子”,股票代码为“603228”。
3、公司现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8681436的《营业执照》,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柏;成立日期:1993年3
月9日。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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