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31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31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如下: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6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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