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53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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