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另行要求的时间内;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
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三章 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