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21:37:41 股吧网页版
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应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异常情
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负责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时及时和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