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21:38:05 股吧网页版
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或其他期货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料采购成本,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操作;

(二)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三)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保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周期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保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操作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拟定公司套保业务计划;

(三)审批公司套保业务方案;

(四)对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决定聘请专业的套期保值业务顾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分析小组、交易小组。分析小组成员包含采购代表、财务代表、销售代表等人员,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现货市场信息、公司原材料采购信息、资金运作、会计处理、客户订单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意见;交易小组负责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汇报期货市场信息、汇报交易数据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执行具体的套保业务,使用的最高余额保证金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或半年度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从事套保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计划,结合公司大宗商品原材料采购情况、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