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与所在行业、地区市场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任大小、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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