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适用于
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指股东单位推荐或公司依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同时负责对公司薪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2、外部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其推荐或委派单位负责,公司不再支付额外报酬或津贴。因其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及依法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
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办法确定。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
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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