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518 号
致: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成龙律师、张文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
证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内蒙新华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内蒙新华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如意大厦 11
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 28 号)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的
9:15-15:00。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0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48,556,4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084%。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 246,58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749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7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1,974,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