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 362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8,381,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5,448,150.00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72,611,546.9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912,836,603.04 元。该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账且均存放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
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93,907,319.66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 464,186,721.70 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350,000,000.00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 45,257,438.32 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赤峰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述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专项募集资金账户的余额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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