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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26:38 股吧网页版
索宝蛋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6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1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2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3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3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5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5
第十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26
第十一章 处罚......27
第十二章 附则......27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食品制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十)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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