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5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11
第六章 责任追责......13
第七章 附则......13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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