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重复领取薪酬。
第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年一次性发放,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根据其兼职岗位工资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八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为基础,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评价: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薪酬支付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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