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统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济效益、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人员需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结合
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等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补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其岗位价值、责任、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绩效薪酬,包含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具体挂钩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3)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具体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执行;
(4)福利补助,具体以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及标准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股东会批准的津贴标准按月支付。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相关福利补助按月核发;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具体薪酬方案、激励方案核发,且其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部追回:
(1)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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