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0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
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自 2024 年 12月 6 日起执行解释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7 号及解释 18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