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
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
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
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
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1) 经营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经营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经营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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