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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新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
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
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下同)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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