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
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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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全体独
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
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召开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
立董事在会议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审议内
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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