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
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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