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
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
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
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
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
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
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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