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
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事项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实
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
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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