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
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选举程序如下:
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董事候选人。
江西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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