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
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
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
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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