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
制,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天新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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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
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
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
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
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金公司”);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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