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借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存贷款业务;
(1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0)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其他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