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适用法律”)及《江西天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的董事;
(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薪
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匹配;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绩效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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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将结合行业水
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总额。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固定津贴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
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及其个人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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