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及决策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适用法律”)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等相关方的意见。
在公司保持盈利及长期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本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公司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制定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相关议案中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理由,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4.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适用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2 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3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4.4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自身盈
利水平拟定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5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6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