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51331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4(4)
(1)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9,855.42
万元、168,723.66 万元、303,845.70 万元和 288,812.81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309,946.99万元、362,560.92 万元、335,047.55 万元和 467,402.05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2.77%、2.82%、2.70%和 2.25%;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5,351.63 万元、23,853.37 万元、28,508.34 万元和
28,402.96 万元;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6,270.22万元、41,720.20 万元、73,556.33 万元和 56,870.0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4)公司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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