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的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审计人员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二)客观性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收集相关审计证据;(三)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作出公正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控股)公司,其它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审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公司直属(控股)公司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可授权指定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直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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