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0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实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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